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修订)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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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相关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市规则》第 4.3.3 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市规则》第 4.3.3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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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
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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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
义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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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以及忠实义务、
竞业尽职义务、离职移交手续存在瑕疵,或存在其他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
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如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七章 离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登重大事项
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
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
况应计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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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相关监管规则
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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