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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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
息。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
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
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投资管理部可以对各部
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
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外融资方案;
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传媒传播的信息;
等事件;
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第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
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报告。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
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投资管理部通知董事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应及时向投资管
理部报告,由投资管理部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常规交易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的;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
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投资管理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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