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 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0: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
司”)内部管理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控制政策及
程序予以明确,在充分考虑控股(参股)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是指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含控股、
参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含)以上股权的子公
司或公司持有其 50%以下股权,但通过协议、章程,有权委派或选择该公司的多
数董事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华工科技”是指总部和各类控股(参股)公司组成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华工科技下属各控股(参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华工科技委
派至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依据华工科技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
理政策,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
彻和执行。总部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
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公司做好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华工科技的控股公司同时
控股或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
制度,并接受股东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公司管理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华工科技的战略及发展
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及
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六条    原则上除华工科技直接持股的控股公司可投资设立控股公司外,未
经华工科技董事会批准,其余控股公司均不得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设立控股
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公司必须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除全资子公司依法不设立股东会外,控股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华工科技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控股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控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
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报总部董事会办公室。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
华工科技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应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华工科技依法建立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控股公司章程的主要
条款,明确约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控股公司依法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公司财产,并应根据华工科技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和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度经营目标和考核
指标等绩效考核方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与控股公司经营层协商,并经华工科技总
裁办公会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控股公司执行。年终总部人力资源
部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用于《经理年
薪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定期董事会,汇报经
营状况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应形成定期报告机制,总经理应在经济运营分析报告上
签字,对该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
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华工科
技的各类文件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控股公司必须依照华工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
体制,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营业执
照、工商变更通知书、年检报告书、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定期向总部档案室移交,如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备总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华工科技有权对控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
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华工科技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总部审
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向华工科技董事长报告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
  第十六条    总部审计部对控股公司的审计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任期审
计、专项审计等四种类型。
  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重点为年报涉及的财务数据及各项管理费支出;
离任审计指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控股公司董事会免去职务离任前的
审计;任期审计指控股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对上届经营班子的审计;专项审计指对
控股公司重要事项或突发事项的审计。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推荐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委派至控股公司的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必须忠实地执行
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在《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该派出人员对派出公司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控股公司董事由控股公司股东推荐,经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全资子公司直接由其股东决定。华工科技推荐董事应占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
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公司的董事会。
  控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华工科技推荐的董事担任,并由控
股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控股公司若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控股公司股东推荐,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全资子公司非职工代表直接由股东决定。华工科技推荐监事应占控
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控股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华工科技推荐的监事担任,
并由控股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控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控股公司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公司总经理原则上由华工科技推荐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控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控股公司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控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华工科技委派,由控股公司总经理提
名,经控股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公司可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控股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原则上华工科技推荐担任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是华工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   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控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实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华工科技或控股公司的考核制度,进
行奖惩。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   控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公司的实际,建
立各自的人事、工资制度,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待遇,根据绩效挂钩原则,由控股公司经营班子制定考核办法,控股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聘任的由华工科技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薪资适用
于《经理年薪考核办法》;华工科技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适用于《外派财务总监管
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控股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员工。控股公司所
招聘人员不纳入总部的人员编制,其人员编制应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控股公
司招聘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均按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
的各项支出列入该控股公司的成本。
                第四节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凡涉及到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原则上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得高
于华工科技总裁办公会的权限。凡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重大资
产处置等事项,原则上应当由华工科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
授予控股公司行使,控股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第二十六条   控股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华工科技提供担保的,须提
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总部财务部,由总部财务部
进行报表审核、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建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议
通过后,由总部财务部统一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华工科技提供担保的同时,存在少数股东的控股公
司,原则上少数股东应提供反担保。控股公司不得为非纳入华工科技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二十七条   华工科技及其控股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控股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责任仔细查阅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度初下发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及时报告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复核交易内
容,判断审议程序。并在各自章程权限内履行回避表决的要求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控股公司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时,必须针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根据各自章程权限履行审议程序。
控股公司负责监督自身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与公司实行
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总部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负责对
各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控股公司应于每月十日前向总部财务部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台账;于每季度次月十二日前
向总部财务部报送季报。季报除月报要求报送的报表外,还要报送报表附注。
  第三十一条    控股公司应比照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
全力完成目标任务,严格控制三项费用、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控股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华工科技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明确控股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华工科
技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华工科技《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制度》适用于控股公司。华工科
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发言人,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控股公司董事
会秘书配合其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所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向华工科技董事秘书或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控股公司应当通过其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
务:
  (一)控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华工科技董事会秘书或总部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
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四)控股公司所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字、加盖公章。如出现内幕信息泄露或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
             第三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外派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
权实现。外派董事、监事对派出公司负责,派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外派董
事、监事的日常信息联络和文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须按照章程规定定期举行,
依照参股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最终决策的重
大事项,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报派出公司审
议决策,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决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后,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及时
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派出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公司定期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按
年度提供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协助派出公司及时收取参股公司的年度分
配收益。
  第四十一条   派出公司董事会秘书有责任协助外派董事、监事定期制作参股
公司经营报告,报派出公司审核,并报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工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