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合伙企业新设出资、增资、转受让股份或出资份额等。投资管理应遵
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重大投资的
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和相关交易。
第二章 投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运作规范合法,管理责任明确,整体风险可控。
第三章 投资决策及权限
第五条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实施及发展需要,制定年度投资及资产交易计划
和编制说明。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华工科技党委会议事规则》《总裁办公会
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
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长、经营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
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所
有投资事项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当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第
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时,需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相应履行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单项投资额在两亿元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专项审批投资总额度并授权经营层执行的投
资活动,在额度范围内每笔交易由公司相应执行部门报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董
事长审批,比如委托理财等。
第十三条 若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投
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
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治理程序参见《华工科技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节 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投资
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
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裁办公
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投资活
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
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节 投资管理执行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在确定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和
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量、货币的
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
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的变更,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审查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
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方可出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投资业务的
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
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
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增资以及资产转让事项参照《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行为的决策,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权限审批;涉及
国家出资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分级决策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事项,参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理,
按照分级决策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增资以及资产转让事项应于完成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四章 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四条 在处置投资前,必须由相关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
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
他后果,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
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
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需严格遵循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投
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
全力配合做好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统计分析。
第四十条 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