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 南京新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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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
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受委
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
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
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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