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规范运作》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股计划”)等相关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
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并同意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