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93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心传动
股票代码:920454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红凯
通讯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许路5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股份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
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同心传动 指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红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惠秀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上市公司 13,000,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12.3692%)。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登北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陈红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许路 5 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红凯最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
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非失
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与受让方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同心传动的股份,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也为上市公司
引入稳定投资者,保证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其他同
心传动股份。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状
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惠秀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陈红凯持有的
同心传动 13,000,000 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3692% ,转让价款
为 169,000,000.00 元。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同心传动 42,794,500 股,占同心
传动总股本的 40.7178%。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情况
股东姓
股份性质
名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
合计持有股
份
陈红凯
其中:无限
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事
项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陈红凯
乙方(受让方):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订时间:2025 年 11 月 28 日
(二)基本条款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同心传动 13,000,000 股股份(占同心传
动股份总数的 12.3692%)。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13.00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含税)为人民币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 16,900,000 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万元整)。自取得北
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
让款人民币 33,800,000 元(大写:叁仟叁佰捌拾万元整),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118,300,000.00 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万
元整)以上款项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可分笔支付。
(三)交易所合法性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北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后,
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
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各自独立承担。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
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
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
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
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保证在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
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
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
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
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
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
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
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
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保密条款
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
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
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
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或指使他人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六)违约责任
即构成违约行为。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
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非由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八)其他
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
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
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
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
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
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权
益变动受让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控制权不发生变更,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心传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业绩
承诺等特殊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股份转让的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以及在中登
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
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
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陈红凯
签署日期: 2025 年 12 月 1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河南省许昌市经济
河南同心传动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技术开发区长庆街
份有限公司
南侧
股票简称 同心传动 股票代码 92045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陈红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所 区南关办事处新许
路5号
增加□
减少? 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 无□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是? 是?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否□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普通股 持股数量:55,794,500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53.0871%
股票种类:人民币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普通股变动数量:13,000,0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12.3692%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42,794,5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0.7179%
是 □ 否 □ 暂不确定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 12 个月内
不减持所持有其他同心传动的股份。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定是否进一步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此前 6 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是□否
时是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
准
由交易各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 批准 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件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红凯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