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兴: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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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
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和完善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创兴
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及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实施和披露。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他关联方应严格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及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行为。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
司财务管理部和内控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并及时上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
如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利用其控制地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时,由
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将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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