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兴: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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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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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创兴资源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包括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董事会日常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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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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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时,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
会,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做出决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事
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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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与会机
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现场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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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
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
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执行及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
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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