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 宁波富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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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富邦
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期限内,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
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
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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