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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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在
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为此,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与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相
应废止。
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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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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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577,0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577,071 股,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 400,577,071 股,无其他种类股。 构为:普通股 400,577,071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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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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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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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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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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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
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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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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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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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
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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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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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
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
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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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损方案; 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七)修改本章程;
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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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和个人代为行使。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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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依法决策,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经 除本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视情况对 进行决议和审批。
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辞退等处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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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 7 名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的 2/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在
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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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根据需要同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明原因。 因。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议通过。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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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事会的同意。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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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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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具体内容。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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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案提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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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托书。 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或弃权票的指示;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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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事主持。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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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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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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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议事规则);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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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转让;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过。
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规定应当 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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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数。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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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
置条件。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非独立董事)或 2 名以上的独
投票制。 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 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
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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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 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
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 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与监事分别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
事分别选举。 事会提名推荐,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履行职责。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公司监事会,并由公司监事会予以公告。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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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监事的决议通过 任时间在股东会选举其为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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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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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得超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过董事总数的 1/2。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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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产;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义开立账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的业务;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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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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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定。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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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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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删除
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删除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审计、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遴
选与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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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
……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公司相关交易事项决策权限由公司专项制定《经营决策授权细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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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决
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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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会决策。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上述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其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
可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但具体标准应在公司《经营决策授权
细则》中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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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的其它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
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第一百一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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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议。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并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方
参会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式,并由参会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真或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传真、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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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益。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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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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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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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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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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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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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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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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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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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董事离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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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前述人员与公司之间
定。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担赔偿责任。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偿责任。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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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的
报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审议利润
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投票的方式。 ……
……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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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删除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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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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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删除
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司通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件发送完毕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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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息公司系统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公告。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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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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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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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范围内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定范围内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报其债权。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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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给人民法院。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占公司财产。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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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更新外,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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