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4,445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控股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首能”)有经
营性资金需求,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
编号:
(2025)厦银最保字第 350 号),为厦门首能与中信银行办理最高额度为人
民币 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
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EBXM2025735ZH-B),为厦门首能
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EBXM2025735ZH 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额度为 500 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股东不
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公司持股 76%,另外持股 24%的股东为张智军等 6 名自然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人。
法定代表人 陈前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581286122J
成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18 日
注册地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 S301B 室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锂电子电池高性能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
经营范围
材料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899.45 10,414.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8,535.27 6,143.05
资产净额 4,364.18 4,271.42
营业收入 4,209.45 5,599.62
净利润 92.7 194.4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元整(CNY5,000,000.00) 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元整(CNY5,000,000.00) 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满足厦门首能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
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
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系公司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
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7,000 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