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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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洪通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洪通股份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洪通股份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洪通股份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洪通股份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洪通股份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洪通股份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聘任程序。洪通股份
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洪通股份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洪通股份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洪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洪通股份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洪通股份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洪通股份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洪通股份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洪通股份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洪
通股份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洪通股份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等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洪通股份遭受损失
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洪通股份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
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
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洪通股份董事会
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
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
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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