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
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对《审批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签署意见,并连同相关书
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审,提
出意见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董事长签
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登记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西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要
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
述信息泄露。
相关人员如需就公司暂缓、豁免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
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
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
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
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3、《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 否□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书面保密 是□ 否□
承诺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总裁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登记部门
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