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7: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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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01 第 1008 号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牧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告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临2025-03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13: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37人,代表股份数为520,560,9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77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
代表股份数为504,09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55%;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35人,代表股份数为16,465,94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36人,代表股份数为16,466,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35人,代表股份数为16,465,94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 513,315,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081%;
反对 7,152,212 股,弃权 93,08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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