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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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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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或人数。
份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将已标明累积表决票数的表决票发放给股东,投票时股东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相应位置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
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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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票数,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弃权。
东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
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以上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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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授
权代表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或大会主持人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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