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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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
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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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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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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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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