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省市地方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资
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实施投资的行为。主
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房屋装修
改造、设施设备和不动产购置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
并、合资、增资、股权置换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和以获取财务
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投资。涉及委托理财的
参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投资目的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属于产业性
投资,金融投资等属于财务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
行。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
有经济布局优化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投资列入负面 清单的
项目。
(三)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
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
管理层级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负面清单包括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
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未正确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预期收益低于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
收益率、且低于 5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 50%的项目。
(五)监管部门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项目。
第六条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
主业的发展。对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应优先投向战略性
新兴产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主业投资额不得超过产业性投资
额的 10%。
公司应审慎开展财务性投资,结合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财务性投资的决策程序和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等级的动态跟踪管
理。财务性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须控制在 R2(含)以下,持有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6 个月,且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产业性投资的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事权划分,对投资事项进行决
策,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是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党委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八条 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投资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计算依据;
②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③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计算依据;
⑦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⑧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⑩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
到①-⑤项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达到⑥-⑩项标准之一
(但未达到①-⑤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⑥-⑩项
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股权投资、金融投资(除委托理财)
①单个投资项目(不包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参股公司的投资)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0%;
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的投资,
单个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 30%。
③单个投资项目(不包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参股公司的投资)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
④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的投资,
单个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
到①、②项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达到③、④项标准之
一(但未达到①、②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③、
④项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同意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
略与产业布局,子公司单个对外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
目审批权限应遵循《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单个对外
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公司投资计划备案,由子公
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对于达到《子公司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或
事项,以及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投
资项目,均应在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依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组织投资信息的收集和筛选、分析研讨、实地考察、
商务洽谈、会议交流等工作。
(二)开展可行性研究、评审、立项和报批等前期工作。
(三)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计划投资项目出具
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四)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支持,并提请决策机构审核。
(五)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按其职能范围为公司的投
资工作提供专业监管与服务。
第五章 投资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重大项目的,
需进行有关专家论证,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同时,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
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通过后进入投资实施环节,根据有关规
定,还需政府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程
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公司应明确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单位或部门,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
理调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
变化的,应按本制度投资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
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内审机构作用,加强对本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发挥企
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章 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投后管理由项目具体实施运营单位、监督部门及
后评价部门等各自落实。
(一)对外的投后管理是指对外项目从实施至项目退出清算
之间的过程管理,由项目具体实施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投资
发展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营使用情况。
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发展部应指定专人对
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可以根据管
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
其他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如公司设立观察员的,委派观察员应履行相应权利,
列席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并发表意见。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
大问题,投资发展部应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供公司审议决策。
(二)对内的投后管理是指内生项目建成营运后的管理,由
项目具体实施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连同各控股子公司纳入
公司统一的日常运营监督管理。
(三)投资项目后评价负责部门应与投资管理部门实行职能
分离。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实施,也可聘请专业机
构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具体由内部审计部牵头,财务管理
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一同参与实施。
(四)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营后,参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启动
后评价工作。原则上主业投资项目大于 1 亿元、非主业投资项目
大于 1000 万元、财务性投资大于 5000 万元、境外投资项目(包
括设立办事机构)、混改项目及涉及新设公司等特别关注类投资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 3 年内开展后评价。
(五)对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开展重大投
资项目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部牵头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审核。
第八章 投资处置与退出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所投项目(企业)在投资合同约定范围内无法完成
对公司的业绩承诺;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处置投资程序的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在策划、研究、论证、决策
等环节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
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投资的重大损失,有
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