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
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一)并提
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但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
出股票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
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
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的,当年可全部转
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
事会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变
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
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
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
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价格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
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
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