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
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和
高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披露前,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交流会、投资报告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
第六条 在公司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
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
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
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
务,特殊情况下公司还应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接收方签署保
密承诺函。
第九条 由公司各部门负责向对口的外部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
函,保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报公司董事
会登记备查,上述资料保管期为 10 年。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
得泄漏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
披露。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
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
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
保密提示函
: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
为内幕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使用等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
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重点提示如下:
情人范围。
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
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
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
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