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报送和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全体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由中文表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
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
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及披
露,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
假陈述和遗漏。
第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l、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l、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①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②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③董事长同意签发。
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
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开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
负责人同意,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性审查,交董事会秘书复核,由董事长确认后发
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及时发布更正
公司、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临时报告除刊载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报纸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披露信息还可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
时问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未在指定
报纸或网站上发布的其它信息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由党政办负责汇总,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长确认后上网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
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
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控股子公司
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班子的责任:
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
责任。
项报告义务。
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
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
与时限提交。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
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