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
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孙)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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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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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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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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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
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
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
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二)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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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核查;
(三)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
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
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在对
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
应及时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
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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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
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
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微信、微博、博客、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
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
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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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就上述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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