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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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
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作出上述
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
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
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
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
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本规则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交所可以对其采
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
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
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
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
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
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
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并同
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
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十日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经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六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
六条规定标准及时进行披露。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
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款
所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中荣印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
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二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创
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
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
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报送深交所,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要求
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生较大变化;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自部门、各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各自部门、各自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自部门、
各自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
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
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
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
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
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
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
要求提供)。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
通报,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交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
处分。
  第一百〇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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