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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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及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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