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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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
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
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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