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定期检查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
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
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
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
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
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
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
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
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