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
当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上述情形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
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
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