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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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
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1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
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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