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
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
开的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失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及名称
的变更;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方案及公司发生重
大交易行为;
     (二十六)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
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
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第三条重大信
息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信息的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在上述重大事件发生两个交易日内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股权转让事
宜;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权利、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对内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树立
保密意识,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人员,凡是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发表涉及
公司有关重大信息或无法确认重大信息的文章,应当将稿件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中,应注意对采用材
料的鉴别,在确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后,方可对外报
出。如对采用材料是否涉及重大信息难以确认时,应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
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不实报道,
应将信息反馈给董事会秘书,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资料,要注意公司
信息的披露和传播是否已经过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及时自觉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不得利用知
悉的未披露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北制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