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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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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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
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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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重大关联交易需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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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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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和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十二)项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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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
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
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
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
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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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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