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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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或更新个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
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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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公司股票所
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
处理。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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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交易所申请并由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者买卖公
司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
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
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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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
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定义见《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信
息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帐户买卖公
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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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
算公司自其公告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
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
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
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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