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求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承诺函等,明确保
密责任。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
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优
盘、录音、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