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
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