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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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董事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助单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
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
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 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公司更
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
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
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协助单位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助单位在需要时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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