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云南
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
负责人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
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规则》第 4.3.3 条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
(一)
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 4.4.4 条
执行。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
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定公司治
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长拟定重大方案、制定或者修订董事会
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
告董事长;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交
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其职
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出席,并提供会议资
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