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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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用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上证 e 互动平台、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安排或接受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调研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避免来访人员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上证 e 互动平台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
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业绩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
制,并确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
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
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交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
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九)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
作关系;
  (十)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云南城投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
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
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
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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