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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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锁定、解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
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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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
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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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深交
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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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公司现行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历
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8 年 3 月 14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08 年 7 月 7 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16 年 10 月 18 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 2022 年 11 月 21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五版 2025 年 11 月 28 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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