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日新材: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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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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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天津
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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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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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的定义与《上市规则》第7.1.1条所述“交易”的定义相
同。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裁等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特快专递、挂
号邮寄、经专人送递、电子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
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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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
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
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
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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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
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
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三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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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
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
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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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
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邮递、传
真或专人送递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
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
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
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
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
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董事审议董事会决策事项时,应当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认为董事会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上提出。董事会仍然作出相关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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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下一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项第(一)目和第(二)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与本项第(一)目和第(二)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及决
议的事项在对外公开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
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和决议事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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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
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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