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
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科创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
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任职或者因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
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
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交易所也可
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
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
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科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
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
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
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
息。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
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
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
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函
【单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
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包含
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即通知本公司;
用。
特此提示!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 (单位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
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禁止内幕信息交易的告知函》,相关内容已知悉。
特此回执。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 幕 信 息 所 在 所在单位与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知悉内幕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序 证券 登记 登 记 人
知 情 人 姓 单位/ 上市公司的 / 岗 或统一社会 信息时间 幕 信 息 信息方式 息 内 容 所处阶段
号 账户 时间 (注6)
名或名称 部门 关系(注2) 位 信用代码 (注3) 地点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
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
意保持稳定性。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门、职务等。
附件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