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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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
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
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
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
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
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
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
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节所涉之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申请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部门应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信息资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上述资料
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归档,由公司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
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的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中备注事项进
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
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
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将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的,其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
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
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
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
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
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
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
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述重大事项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
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
生情况。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七条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五十七条。
  已经按照第五十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
项;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超过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含
企业债券)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
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
净资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
的原因:
  (一)因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六十
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第六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下述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
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
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
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 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
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
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
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
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
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
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
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
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
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
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
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
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
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
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
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
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收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
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
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
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
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五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
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
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
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八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
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九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
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 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
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
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
到第五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五十七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
措施。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
协助。
  第一百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规
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董事长
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信息经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
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
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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