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5-069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2025
年11月28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3人,
代表股份105,950,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止至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7,490,000股,下同)的
人,代表股份1,26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9%。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80,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1,26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关联股东GUICHAO HUA、华桂林、黄美兰、贾佩贤、熊代富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492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关联股东GUICHAO HUA、华桂林、黄美兰、贾佩贤、熊代富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492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GUICHAO HUA、华桂林、黄美兰、贾佩贤、熊代富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630%;反对21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492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谢天律师、沈雨琦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