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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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43 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会人员与出席股东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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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
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 10 号 1 号楼挖金客大厦 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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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适当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 77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354,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53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744,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7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09,85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9%。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5,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7,25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8,41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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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举了监票人
和计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统计数据合计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00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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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8,272,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77,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3,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69,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3%;
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0,0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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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
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 同 其 他 需 要 公 告 的 信 息 一 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且本所
负责人以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 继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贺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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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学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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