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的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
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
专业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统一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
担,任何部门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的考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设和优化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对内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
(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如有)、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为保障内审部正常履行职责,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
予内审部以下职权:
(一)要求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时报送内部审计要求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
(二)检查、审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记录、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 ERP 系统及其他软
件;
(三)参加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四)参与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
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
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并提出追究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管理目标和业务经营需要,拟订公司本年度的审计工作计
划,经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成立审计项目小组,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
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所需材料、人员分工、工作内容等;内审部
门可根据需要提出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审计的申请,并报审计委员会批
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实施审计前,审计项目组需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作为
审计工作开始的标志性文件,需一并保留在审计工作底稿资料中。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组直接进驻被审计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过
程中,必须保证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
提供审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项目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实地调查、记录和统计,形成审
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编制的原始素材,需要完整、客观填写。
工作底稿由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交叉检查确认。
被审计单位需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异议部分可通
过提供补充材料等方式予以反驳,被审计单位不得与审计人员一同篡改取证材料
和工作底稿。若审计人员认为审计单位所提出的异议无材料支持,审计人员有权
保留原内容并进行注明,同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最
终裁决;若不存在异议的,需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未在工作底稿
中签字确认的,审计人员可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底稿和所收集的相关资料编制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相关数据信息以及最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初稿需
在资料齐备后一周以内出具。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审计
报告逻辑是否严谨、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充足的论据和数据材料支撑,审计结
论是否符合审计目标并有效支持最终的决策。
对于一般常规性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对于公司重大的审计
项目,需由董事会进行审批确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在审批审计报告过程中,
需根据审计结果对相关部门进行指示和决策,用以指导相关部门的实际改善工
作。
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向相关部
门进行通报,同时以通知或发文的方式将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相关指示下发至
相关部门,要求其进行相应的改善和提升。正式审计报告需在审批程序完成后 5
天内出具。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业务数据、纸质与电子文档、审计底稿、
审计报告及支撑证明材料等项目资料,建立、健全审计档案,整理装订成册,移
交公司存档,并按照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存销管理。审计资料存档后,内部审计
人员个人不得留存项目资料。
(二)涉及商业秘密事项的,应按保密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全生命周期
保密管控,严控知悉范围,严防泄密风险;
(三)审计档案未经内审部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也不得擅自允许其他单位
或个人调阅。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内审部反馈整改举
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内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
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浪费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
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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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