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提名委
员会当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的技能组合,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
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
及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一级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时间投入和贡献及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
当中须考虑该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时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担任的
董事职位及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
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及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
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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