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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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经有权的证券登记
机构所登记的持股数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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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
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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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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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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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按规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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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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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并担
任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并担任会议主持
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并担任会议主持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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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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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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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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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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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
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形成有关决议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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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
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
当说明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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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