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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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南
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
独立董事。
其中,非独立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分公
司、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
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同行业
薪酬水平相符;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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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按照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薪酬。内部董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岗
位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不再按董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主要根据
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年度考核确定,按年度发
放。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
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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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
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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