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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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实施与管
理提升,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资源整合功能,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质量和竞
争能力,加强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
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财务部门对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向预算管理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目标分
解方案;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审议管理层提出的预算重大调整方案;
(三)监督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编制;
(四)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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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重大预算差异的分析说明;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对于需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可以采用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第十三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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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员应详细记录各
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出席会议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
书、经与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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