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
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审计监察部对计划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
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计划财务部
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其合法授权的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
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