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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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买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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