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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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
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
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会议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
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备案审查程序。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应实行差额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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